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学生就业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对毕业生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服务,规范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法规政策以及教育部和福建省有关毕业生就业工作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毕业生就业工作在学院党政领导下,按照学院统管,职能部门和系分工负责、密切配合的原则进行,各系党政主要负责人对本系的就业工作负总责,将毕业生就业工作列入重要的议事日程常抓不懈。
第三条 学院就业指导坚持“市场导向、政府调控、学校推荐、学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就业机制;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优生优荐”的工作原则。
第四条 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响应国家号召,到基层、边远地区、经济欠发达地区和国家急需人才的地方去就业。
第五条 建立毕业生就业签约情况通报制度,定期向全院公布各专业就业率,努力营造一个人人关心、支持和参与就业工作的良好氛围,开创就业指导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的工作局面。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工作职责
第六条 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一)贯彻国家的就业方针、政策,根据教育部和福建省的工作部署,推进就业工作“全程化、全员化、信息化、专业化”建设,保证就业工作“机构到位、人员到位、经费到位”;
(二)领导全院的毕业生就业工作,协调学院相关部门参与、支持、配合毕业生就业工作;
(三)组织制定毕业生就业工作总体规划;
(四)组织研究并指导实施毕业生就业工作机制改革和创新;
(五)检查监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开展。
第七条 院就业指导办公室职责
(一)协调、落实院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制定的毕业生就业工作意见;
(二)会同各系做好毕业生资格审查、生源统计和上报工作;
(三)组织和开展就业教育与就业指导,举办模拟“双选”训练,接待学生就业咨询;
(四)负责就业指导网站的建设,推进网络“双选”工作的开展;
(五)联系各级人才机构、企事业用人单位开展校企合作,建立毕业生就业资源库;
(六)开展需求市场调查,了解社会需求状况,收集、发布用人单位需求信息;
(七)组织或协助各系开展毕业生就业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做好毕业生的推荐工作;
(八)配合教务部做好就业指导与职业生涯规划课程的建设工作;
(九)协调各部门办理毕业生离校手续,为毕业生办理档案、户口托管相关手续;
(十)会同各系做好毕业生的派遣工作和毕业生档案的寄送工作,处理毕业生遗留问题;
(十一)对毕业生和用人单位进行跟踪调查,掌握毕业生离校后的发展情况以及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对学院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面的意见,为学院教育教学决策服务;
(十二)开展与毕业生就业有关的调查研究工作,提出改进就业工作的建议;
(十三)组织对各系就业指导工作的督促、检查、指导和评估;
(十四)处理其他与就业工作有关的事务,完成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八条 各系毕业生就业工作小组职责
(一)制定本系毕业生就业工作计划,指定专人负责学生就业工作;
(二)组织本系人员有计划地参加进修、培训,提高就业指导水平。广泛利用社会资源开展就业指导工作,并充分调动教职工参与学生就业工作;
(三)对本系毕业生进行就业教育、创业教育、毕业教育,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鼓励和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就业、灵活就业、自主创业。开展就业指导讲座、咨询、模拟“双选”训练、择业心得交流会等活动,提高毕业生就业竞争力;
(四)负责本系毕业生生源汇总、毕业资格审查、电子数据资料上报及毕业生就业计划核对工作;
(五)组织填写和审核本系毕业生就业推荐材料,做好毕业生鉴定、毕业生政审、就业协议书的初审和登记工作;
(六)开展本系专业的市场调查,及时收集、反馈、传递毕业生就业信息;
(七)组织本系毕业生参加学校、学院及各类人才市场的招聘会和网上双选活动,促进毕业生充分就业、满意就业;
(九)负责本系毕业生的毕业教育及日常管理工作,指导本系毕业生办理离校手续,做好毕业生派遣工作;
(十)建立本系毕业生就业、实习基地,多方位开拓就业渠道;
(十一)负责本系毕业生档案的整理和交寄工作,留存转递清单,确保毕业生档案转递安全保密;
(十二)做好就业工作总结,开展就业工作研究,进行本系毕业生的就业跟踪调查,为学院招生、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提供参考依据。
第九条 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学工部负责毕业生的思想教育、个人鉴定、优秀毕业生的评选和相关材料的审核工作;
(二)教务部负责就业指导课程的安排、毕业生资格的审核及相关证件的办理;
(三)保卫部负责毕业生户口的迁移,院办公室负责毕业生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团委负责毕业班团员组织关系转移工作;
(四)学工部、就业指导办、资产部协调丹田物业有限公司负责校园大型双选会的安保工作,毕业班学生宿舍的管理及文明离校的检查工作。
第三章 毕业班学生的职责
第十条 毕业班学生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学习毕业生就业工作政策和规定,适应形势,转变观念,理性择业;
(二)认真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如实向用人单位反映自己的情况,了解用人单位使用意图并表明自己的就业意愿,自觉维护学校声誉,做到诚信就业、文明就业;
(三)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及各系开展的就业教育和指导,通过各种途径提高自身综合素质,提高择业技巧和就业能力;
(四)通过校内外各种渠道主动获取就业信息,积极参加学校、学院、各系和社会组织的各类人才招聘会;
(五)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后,按要求签定就业协议书并认真履行协议。若无法履行,要与用人单位协商解约。经用人单位出具解约证明,方可与新的单位签约。若违约要承担相关的违约责任;
(六)遵守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文明离校;
(七)毕业派遣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用人单位报到,若遇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第四章 就业指导与管理
第十一条 就业指导
学生就业指导是学校人才培养和大学生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关键环节,是保持毕业生文明就业的有效手段,要贯穿大学教育的全过程。
(一)就业指导的内容主要包括:就业形势与就业政策教育,择业心理调试,就业工作程序,择业方法与技巧,择业决策,择业道德与就业工作纪律,角色转换与艰苦创业等等。重点是进行人生观、价值观、择业观、择业道德教育和就业政策的宣传。就业指导可以采用授课、报告、讲座、咨询及模拟训练等多种形式进行;
(二)就业指导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注意加强针对性、适应性和实效性,注意结合不同专业的特点,灵活运用不同的形式;
(三)要加大就业政策的宣传,加强就业技巧的指导,帮助学生做好职业生涯的规划,为学生就业做好准备;
(四)指导毕业生根据社会需求和自身特点,合理定位。引导毕业生到基层、到国家需要的地方就业。鼓励和支持毕业生采取多种方式自谋职业、自主创业。
第十二条 就业信息收集与发布
(一)就业需求信息是毕业生择业的基础,就业指导办和各系应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措施,广泛收集就业需求信息,加强与各地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的联系,及时了解当年的人才需求信息,并采取多种有效途径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毕业生发布;
(二)就业指导办和各系加强对所收集的就业需求信息的鉴别,以保护毕业生利益。同时各系要对收集的就业需求信息进行统计、分析,汇总报就业指导办,为学院进行就业总结、教学改革、专业结构调整等提供参考依据。
第十三条 供需见面及双向选择
(一)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是毕业生落实就业单位的重要方式,要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有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
(二)就业推荐表是毕业生综合素质的文字证明,是毕业生求职的重要材料,由学院统一印制和发放。毕业生就业推荐表每人一份,各系和毕业生要如实填写《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和其它推荐材料,要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毕业生的真实情况,各相关部门要认真把关,学习成绩应由教务部门审核盖章方为有效。毕业生持由学校统一签发的《毕业生就业推荐表》参加供需见面和双向选择活动;
(三)《毕业生就业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合同文书和学院上报就业方案的依据,由就业指导办统一发放和管理。每位毕业生只能与一个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协议书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毕业生、用人单位应严格履行协议所规定的内容,若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须征得另一方同意,如有违约,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
(四)贯彻“优生优荐”原则,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优秀毕业生。
第十四条 就业方案的编制
(一)毕业生就业方案的编制,实行学院与各系上、下结合的办法。就业指导办根据《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编制就业方案,各系认真核对无误后,由就业指导办统一汇总上报省人事厅;
(二)落实单位的陆上专业毕业生,以《毕业生就业协议书》为依据派遣至单位;办理人才储备并经人事部门审批的,以人事部门审批为依据派遣至为其办理储备手续的人才中介机构;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且未办理人才储备的,派遣回生源所在地;
(三)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就业按照交通部、国家海事局等部门和学校的相关规定执行。教育和引导航海类专业毕业生在行业内就业;
(四)报考研究生、国家公务员,或有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在签定协议时须向用人单位告知(须在就业协议书上注明)。否则,因上述原因未能履行协议者,按违约处理。
第十五条 毕业生报到
(一)已落实单位的毕业生须持福建省人事厅统一核发的《报到证》和公安局开具的《户口迁移证》,在规定时间内到单位报到,办理相关手续;
(二)派遣回生源地的毕业生按规定时间回生源所在地报到;
(三)派遣时暂时未落实就业单位的毕业生,按待就业的有关规定办理待就业报到证、户口关系和档案。
第十六条 毕业鉴定和档案、户口寄送
(一)毕业鉴定内容主要包括毕业生在校期间德、智、体等各方面的基本情况,由各系负责,并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认真核对无误后归档;
(二)毕业生档案等材料由各系按有关规定及时通过机要通信途径寄送或派专人专送,不允许毕业生个人携带,档案清单和交寄手续要永久保存,要完善档案材料的交接手续;
(三)根据毕业生《报到证》,保卫部负责办理户口迁移手续,院办公室负责办理党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团委负责办理团员组织关系转移手续。
第十七条 调整就业及改派
(一)毕业生就业后一年内因特殊原因申请调整就业单位,跨省调整的,或省属、中央在闽单位之间调整的,或市县属单位调整到省属、中央在闽单位的,办理《报到证》核签,须提供: 1.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2.《报到证》原件及复印件;3.《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和《公务员录用通知书》,或《聘用合同》原件及《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花名册》复印件;4.原用人单位主管部门意见或所在地人事部门意见;5.《调整就业申请书》原件。
(二)毕业生由省属和中央在闽单位调整到市县属单位,或市县属单位之间调整,须到现就业单位所在地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签就业《报到证》。
第五章 监督与奖惩
第十八条 全体负责学生就业工作的工作人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就业工作法规和政策,坚持依法办事,正确行使权力,认真履行工作职责,自觉遵守毕业生就业工作纪律,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九条 学院每年对就业工作进行评估,对在就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系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条 对不按规定和要求完成工作任务,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或在毕业生就业过程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乃至于行政处分。
第二十一条 违反就业协议的毕业生,由个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地方政府对毕业生就业工作有特殊规定的,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解释,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