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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集美大学诚毅学院就业指导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3/10/28 阅读:
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
文号:厦府办〔2013〕217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1324号)精神,现就做好我市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以下简称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

  高校毕业生是国家宝贵的人才资源。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关乎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社会稳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大学生就业工作,要求各地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当前,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就业压力较大,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较重。各单位要认清当前高校毕业生就业形势,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意义,要在用好用足本市现有各项优惠政策的同时,结合实际和各自职责进一步修订完善措施办法,简化流程,提升服务,有效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进一步完善政策,积极引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到企业就业。企业是吸纳毕业生就业的主体,是促进毕业生实现就业的重要途径。我市辖区内企业接收高校毕业生给予以下奖励和扶持:

  1.接收奖励。我市辖区内企业当年度接收5名及以上首次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满一年以上的,以毕业生就业报到手续、签订合同及缴交社保为凭证,按接收人数及实际工作年限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具体标准调整为:一年期的每人500元,两年期的每人800三年期及以上的每人1200元,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2.社保补贴。一是用人单位接收应届高校毕业生,可享受社会保险补贴,补贴对象和补贴标准、补贴期限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的相关规定执行。二是用人单位招用连续失业一年以上厦门生源毕业生(自毕业时起连续一年以上未以任何方式实现就业)和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厦门生源毕业生,与其签有一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为: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用人单位应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的部分给予补贴,用人单位先缴后补,补贴最高年限为三年,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属于厦门生源毕业生个人应缴纳的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费仍由本人负担。如已缴交社会保险就业或者已办理人事就业手续后再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毕业生,须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其他就业困难人员的方式申请。

  3.资金支持。招收厦门生源毕业生达到本单位当年度所招收毕业生总数25%,且连续工作满一年,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我市中小企业给予以下资金支持:一是对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市、区经发局优先安排中小企业发展资金,优先安排技术改造贷款贴息或补助;二是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并享受财政贴息。

  (二)发挥国有企业的示范性作用。国有企业应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厦门生源毕业生就业,其它企业也应积极吸纳厦门生源毕业生。市、区属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补充工作人员,厦门生源毕业生应占有一定比例。市、区公务员局会同市、区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及市、区属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通过双向选择和竞争考试的方式开展厦门生源毕业生专场招聘活动。

  (三)落实服务基层期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市、区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应安排一定比例的专门岗位,招聘服务基层期满等符合政策导向规定的毕业生。

  (四)做好高校毕业生入伍预征工作。动员广大毕业生报名预征,确保完成预征工作目标任务,并积极做好入伍毕业生退役后的就业服务和升学工作。

  三、大力扶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创业带动就业。厦门户籍的普通高校毕业年度内的在校大学生及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独资或合资、合伙创办企业且担任法定代表人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可享受以下优惠:

  1.工商注册优惠。一是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鼓励知识产权出资。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另有规定外,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允许其出资额自行申报,不受最低出资额限制;鼓励高校毕业生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科技成果等知识产权出资;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企业依规以股权出质融资。二是放宽经营场所条件。除高校毕业生申请入住的公共租赁住房和未取得完全产权的经济适用房外,允许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设立的企业依照规定可以将租借房、其他商业用房,以及市、区政府,各类开发区、投资区、高新技术园区确定的办公集中区的“格子间”等作为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登记。

  2.灵活就业优惠。一是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日期在其毕业后两年以内的,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登记类、管理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二是需办理人事代理手续的,人事部门所属人才中介机构自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缴人事代理费用。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毕业年度的高校毕业生在校期间自主创业的,凭《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关材料享受优惠政策;毕业后三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凭《毕业证》、《报到证》、《就业失业登记证》和有关材料享受优惠政策。

  3.小额贷款优惠。自主创业有贷款需求的,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和其它形式小额贷款贴息政策,贴息贷款额度10万元以内。小额担保贷款按照《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厦门银[2009]79号)的相关规定办理。

  4.自主创业奖励。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取得其他经营资质,进行税务登记并提供纳税记录或证明,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并开展正常经营的,每经营1年给予3000元创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开业起始时间从营业执照的登记之日算起),同一人员自主创业领取营业执照在一个以上的,按一个的标准给予奖励。

  5.带动就业奖励。自主创业并吸纳本市户籍人员,且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每吸纳一人给予1000元创业带动就业奖励,奖励期限为期2年。

  自主创业和带动就业奖励优惠的申请与支付管理、资金来源按照《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153号)规定执行。

  (二)加强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创业孵化对象的扶持。各区和有条件的单位要结合各自特点和总体产业布局,建设高校毕业生创业孵化基地,优先为高校毕业生创业者提供办公经营所需场地和相关创业后续服务,促进入驻创业实体的快速成长、发展。对开展创业项目孵化服务好、孵化率高的孵化基地,及符合相关条件的创业孵化对象,财政将给予适当补助。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和受理办法按照“厦人社〔2012153号”文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继续开展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各项服务活动

  (一)继续支持人才中介机构为毕业生提供免费公共服务。突出公益性、服务性,抓好各类高校毕业生人才供需见面会和行业性、区域性公益招聘会,以及校园招聘会、网络招聘会等系列招聘活动。一是给予举办公益性人才交流会,公益性人才招聘活动的人才服务机构一定的专项补贴。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给予市属人才服务机构的补贴,从市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给予区属人才服务机构的补贴,由各区从相应的渠道列支。二是给予为待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提供免费档案接转投递、整理和保管的人才中介机构一定的补贴,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3元。补贴费用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

  (二)继续抓好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依托职业院校、公共实训基地和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在继续做好面向高校毕业生开展职业技能培训的同时,通过大力推进校企联合,“订单式培训”等多种形式开展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活动。

  ⒈ 联合培训机构开展专业技能培训。针对首次就业的厦门生源毕业生,市、区人事行政部门联合相关行业部门,通过评估选定培训机构,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专业技能培训,培训课时不少于60课时,培训合格的,按实际培训人数给予培训机构一次性培训经费补贴,标准为每人600元。

  ⒉ 联合用人单位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市人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联合具备培训能力的用人单位,开展针对首次就业厦门生源毕业生的各类免费技能培训活动,提供的培训课程不得少于120课时。政府根据不同科类给予补贴,具体标准为:非工科类专业岗位的每人一次性补贴600元,工科类专业岗位的每人一次性补贴1200元;培训企业吸收消化培训合格毕业生并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合同且为其办理就业报到、登记参保手续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培训企业一次性奖励。

  ⒊ 开展拟聘用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生教师技能培训。市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每年教师需求情况,拿出一定比例的教师岗位,用于开展面向尚未取得教师资格证的非师范类厦门生源毕业生的招聘考试。经考试拟聘用的毕业生,需通过教师技能培训且考核合格,并取得教师资格证后方可办理聘用手续。教师技能培训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联合市教育行政部门开展。

  以上各项技能培训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奖励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三)继续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活动。继续做好毕业生职业见习工作。各用人单位应积极为厦门生源毕业生提供见习岗位,见习期不超过1年。见习生活补贴从今年101日起按照2013年度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5倍发放,发放标准为每人每日66元,按每月30日计发,见习学员在见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由市公务员局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委托保险公司统一办理。以上所需经费从市、区就业专项经费中支付。市公务员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可根据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变化适时调整职业见习的各项补贴标准。

  企业聘用在本单位参加见习的学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办理就业接收手续,按实际接收人数给予每人500元的一次性奖励,用于补贴企业培训、招聘等人力资源工作费用,所需经费从财政安排的市人才发展专项经费中支付。

  五、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工作

  一是继续做好新疆昌吉州吉木萨尔县少数民族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来厦实习工作,进一步落实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安全管理和服务工作;二是认真完成好西藏籍高校毕业生来厦就业帮扶任务;三是对市属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给予每人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所需资金从市就业专项经费中列支。申领发放程序按省公务员局等部门《关于做好我省高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闽人发〔201370号)执行。四是做好厦门生源“双困”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工作,对离校未就业的家庭经济困难并就业困难的毕业生(零就业家庭、享受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毕业生或自毕业时起连续一年以上未以任何方式实现就业),由生源所在区给予每人不低于1000元的一次性求职补助,并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帮扶;五是加强对厦门生源残疾人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帮扶,市残联会同有关部门面向社会征集合适的公益性岗位,积极帮助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实现就业。机关事业单位柔性聘用的残疾人高校毕业生,享受我市机关事业单位非在编人员的同等待遇,其工资、福利、社保等所需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支出。六是开展厦门生源毕业生求职登记工作。市、区人事行政部门对毕业后有就业意愿但尚未实现就业的厦门生源普通教育类毕业生,给予办理信息登记,以进一步做好我市的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六、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

  市属各高校要完善毕业生就业工作基础建设,确保毕业生就业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四到位。建立职业生涯发展和就业创业指导课程体系,建立和完善就业创业指导教师聘任、培养、使用、考核和激励制度;继续实施大学生职业能力提升计划,开展职业生涯规划大赛、“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等活动;要继续做好毕业生就业工作业务培训,同时注重发挥企业就业顾问的作用,并加强对新建院校和民办院校就业指导教师的培训。

  七、进一步规范国有单位招聘工作,促进就业公平

  要加大人力资源市场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招聘过程中的欺诈行为,及时纠正性别、民族等各类就业歧视现象。规范国有单位招聘行为,完善公务员招考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制度,加强国有企业招聘活动监管,在国有企业全面推行分级分类的公开招聘制度,切实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加大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方面的劳动保障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后的合法权益。

  本意见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之前我市毕业生就业政策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本意见及未尽事宜由市公务员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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