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毕业生到厦门、北京、上海、天津、深圳、南京、广州和广东省属等地区企事业单位就业, 需提供当地就业工作部门核准盖章的同意接收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毕业生就业一年内调整到其他单位就业或调整为待就业的,需提供与原签约单位解除就业 协议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3.档案存放人才服务机构需提供《档案接收函》或《调档函》原件及复印件; 4.省属和中央在闽机关、事业单位、企业(含人事档案寄存在省属人才服务机构)待就业改 为就业的,到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理; 5.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书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